昌吉州出台全国首部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 7月1日起施行

天山网 —— 2017-06-16

关键字:公益 条例

新疆昌吉州人大对外公开发布了《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该《条例》将于7月1日起施行。

   天山网讯(记者马少宾 通讯员刘茜报道)6月15日,新疆昌吉州人大对外公开发布了《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该《条例》将于7月1日起施行。

  今年5月7日,昌吉州各县市、乡镇、街道集中同步开展了以“全民参与公益、互助交融共享”为主题的“全民参与公益日”活动。

  2016年,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将全民参与公益活动列入立法规划。《条例》从立法动议起草、调研论证、修改完善,到法制委员会审查、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审议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,历经一年多的时间。

  今年3月6日《条例》经昌吉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,5月27日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,分为总则、公益活动参与者权利和义务、保障与激励、法律责任、附则,共计五章三十三条。

  《条例》第十一条规定:每年五月第一个星期日为“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”。各县市应当结合本地实际,每月确定一天为本县市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。

  据了解,近年来,昌吉州各县市、各单位在志愿服务普及化、规范化、品牌化推广的基础上,不断扩大志愿服务的参与面,积极倡导“全民参与公益活动、人人争做公益事业”的公益理念,每月一次集中开展的公益日活动已在全州各县市广泛普及。

  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阿西木·艾买提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,是实践的发展推动了理论的进步,昌吉州公益活动发展的良好态势为《条例》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现实可能性。

  阿西木·艾买提表示,这部《条例》是新疆乃至全国首部针对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,也是依法治州、建设法治新疆的重要立法实践。

  昌吉州文明办主任罗江宁说:“《条例》将昌吉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纳入法治化、规范化和日常化管理轨道,为鼓励、促进和规范自治州全民公益活动,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。”

  昌吉州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说,“《条例》既保留了县市每月一天的常态化开展模式,又规定了每年全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;既有保护和倡导的条款,又有禁止和限制的条款;既涉及到公益组织、公益活动组织者,又涉及到公益活动参与者;既有程序上的规定,又有内容上的规定。根据不同对象确定了不同的职责,践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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